第二十条
已修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五)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以借贷、租赁、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