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和青海省减税免税的优惠政策,对属于自治州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请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