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机关巩固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牧区土地草场制度改革,依法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保持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关系稳定并长期不变。

自治机关加强土地管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