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中,应当有藏族人员。自治州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