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