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82年1月8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