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办法适用于任免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在相应的副职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六条 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