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代理职务,决定任命个别副省长、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撤销、撤换和罢免职务,由提请人到常委会会议说明,回答询问。提请人因故不能到会时,由提请人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说明。 第三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如果需要查清的,提请机关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作出报告;如果会议期间不能查清,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缓表决,待提请机关调查核实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决定代理职务,决定任命个别副省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省政府组成人员,任命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使用表决器或者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个表决。免去上述职务使用表决器或者采用举手方式逐个表决。 撤销、撤换和罢免职务,其表决方式由常委会会议根据主任会议的建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接受辞职,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使用表决器或者采用举手方式逐个表决。
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采取合并表决的方式进行。 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西宁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和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使用表决器或者采用举手方式逐个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 批准任命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使用表决器或者采用举手方式逐个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职务的人员任免,先进行免职表决,再进行任职表决。 第三十六条 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任免案,由常委会公告,并书面通知提请机关。任免案在未通过之前,不得提前对外公布,拟任命的人员不得提前到职。 第三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命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由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任命书: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省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书,可以委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
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或者加盖省人大常委会公章。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