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代理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副职中提名。 省人民政府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由主任会议在相应的副职中提名。如果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以另提人选。另提的人选应当先任命为副职,再决定代理职务。决定的代理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决定任免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省政府组成人员,由省长提名。在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八条 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在省人大代表中提名。 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由主任会议提名。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省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省人大代表中提名。 第十九条 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 第二十条 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西宁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 第二十一条 批准撤换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由该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和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 第二十三条 批准任命、批准罢免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决定撤换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 第二十四条 请求辞职的人员,由本人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请求。经常委会会议审议接受辞职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经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后,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省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辨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辨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选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未获通过,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下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经省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名为同一职务人选。 第二十八条 换届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省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 第二十九条 提请机关提交任免案应当规范,并附任免审批表、任职考察材料。任职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撤销、撤换和罢免职务的,由提请机关提交书面报告,附调查结论材料。 第三十条 任免案应当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逾期送达的任免案,可以安排在常委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