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建设工作。经济开发区等县级以上开发区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