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具有转输功能的自建排水设施,不得妨碍上游雨水、污水的排放;不得擅自缩小断面、改变设计功能和高程。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