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教育督导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教育督导办公室统称为教育督导机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