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发展状况和各级各类教育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发布教育质量评估监测报告。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教育评估监测能力的专业机构实施评估监测。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