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第十八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报告;(二)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进行其他现场调查;(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五)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