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依法依规办学情况;
(二)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情况;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反分裂斗争教育、马克思主义"五观""两论"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教育情况;
(四)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党和人民信赖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情况;
教育(六)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情况,;
(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情况,优化教学方式、加强教学管理、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情况;
(八)学校招生、学籍管理,课程实施,食品安全、陪餐,卫生,师生身心健康与权益保护等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九)学校消防、网络、禁毒、交通等安全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
(十一)教师队伍专业水平提升、教学能力提升、师德师风建设情况,教师激励、约束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十二)高校学科专业调整设置情况,教育引导学生练就过硬本领、毕业后到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造福各族人民特别是基层群众工作开展情况,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十三)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与使用情况,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教育收费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教育政策以及自治区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