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制定督学培训计划,采取专题讲座、工作研讨、学访交流、网络学习等形式对督学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督学的专业能力。

重大教育督导实施前,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参加督导工作的督学进行培训。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