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职责第九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扬尘污染监测,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考核扬尘污染重点防治任务完成情况,并实施奖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混凝土(沥青)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水稳拌和站及其他工矿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