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扬尘污染监测,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考核扬尘污染重点防治任务完成情况,并实施奖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混凝土(沥青)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水稳拌和站及其他工矿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