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核、挂牌督办、约谈等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和具体的防治方案,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并组织落实;
(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三)建立应对重污染天气扬尘防治应急机制;
(四)对扬尘污染防治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