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直接责任的部门在相关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