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接受现场检查或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