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鼓励、支持和保护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