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对难以认定为假冒伪劣商品或者认定有争议的,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检验费和样品损耗费由送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案经费中列支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支。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