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出示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证人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