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噪声敏感建筑物内,不得建设歌舞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