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有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影响社区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调解因社会生活噪声产生的邻里纠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