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公布市、县(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社会生活噪声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