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文艺演出、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中考、高考期间全天,不得使用乐器、扩音设备、抽打陀螺、甩响鞭及其他发出高噪声方式进行娱乐健身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