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