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政务信息,对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质量监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企业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应当及时公开,主动向社会通报重要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措施、环境状况和突发环境事件。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