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开展农村地区的环境宜居提升工程,建设村容整洁、设施配套、生活便利的宜居村居。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