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主体功能区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生态发展区包括生态农业发展区和特色产业发展区。生态发展区内严格控制工业和城镇开发活动。生态农业发展区应当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重点发展生态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区应当因地制宜,重点发展与现代农渔业相关的观光休闲等旅游业及符合资源条件的特色产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