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纳入城市规划黄线保护。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