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居民装饰、装修、维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并按照规定交纳清运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清运。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