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破挖城市道路应当管理好现场,保持清洁,并及时恢复原状。清掏窨井的渣土、淤泥,应当及时清运。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