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并与住宅区隔离。单位和个人饲养信鸽、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地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