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