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河长制工作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照河长的督查要求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接到属于河长制职责范围的报告或者投诉举报,未依法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的;

(三)未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的;

(四)其他违反河长制相关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