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实施河长制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是指在河湖的相应水域设立河长,由其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水域的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机制。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含江、河、溪)、湖泊(含水库、山塘)等水体。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