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是指在河湖的相应水域设立河长,由其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水域的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机制。

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含江、河、溪)、湖泊(含水库、山塘)等水体。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