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实施河长制条例/第三章 工作机制第二十二条有效市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河长制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共享,为实施河长制工作及相关行政管理提供决策和信息化服务。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县、乡两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涉河涉水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按照要求提供并及时更新涉及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等相关数据和信息。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备信息采集传输、综合查询、统计分析、实时监测和远程监控等基本功能。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