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