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可以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备查。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