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可以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备查。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