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保障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制度,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相应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经营活动安全。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作出明确警示。经营者提供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等出现缺陷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