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利用上述标志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并与其订立使用合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