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八条有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