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