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其他各县级市、区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其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应当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