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对在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和捐赠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