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七章 文物利用和市场监管第四十六条有效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或者馆藏珍贵文物进行营利性、资料性电影电视、网络视频拍摄的,应当征得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并签署拍摄协议,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自拍摄工作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拍摄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拍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