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七章 文物利用和市场监管第四十五条有效拓印涉及下列事项的古代石刻等文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二)涉及天文、水文、地理等科学资料的石刻和未发表过的墓志铭石刻;(三)涉及我国书法艺术史上的名碑,以及宋和宋代以前的石刻;(四)涉及内容为图像的石刻、石雕和经幢等;(五)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拓印活动不得对各类名碑、石刻、石雕和经幢等造成损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