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拓印涉及下列事项的古代石刻等文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

(二)涉及天文、水文、地理等科学资料的石刻和未发表过的墓志铭石刻;

(三)涉及我国书法艺术史上的名碑,以及宋和宋代以前的石刻;

(四)涉及内容为图像的石刻、石雕和经幢等;

(五)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拓印活动不得对各类名碑、石刻、石雕和经幢等造成损坏。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